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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須知

印鑑證明
  • *申請人資格

    1. 當事人。 
    2. 被委託人。 
    3. 法定代理人。 

    *應附證件

    1.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親自辦理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原登記之印鑑章;但在國內曾設有戶籍國民旅居國外、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未請領現行國民身分證者,繳驗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2. 委任他人辦理者,受委任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並附繳委任書(委任書須由委任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並註明請領份數)、授權書或同意書(如僅由法定代理人之一方代理者,應出具另一方之同意書),及委任人原登記之印鑑、委任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 法定代理人辦理者,法定代理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並附繳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原登記之印鑑、法定代理人之印章。法定代理人有數人,由其中一人代為申請者,並應附繳其他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委任書或同意書。

    *注意事項

    1. 當事人在國外委任辦理者,其委任書或授權書,應經我駐外使館或代表處、辦事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並應載明請領份數。
    2. 在營軍人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3. 矯正機關收容人得由矯正機關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矯正機關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4. 意識清楚之重大疾病患者或不能行走者,得檢具醫師或村(里)長之證明書及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5. 在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之病患,得由醫療機構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指定隔離治療機構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6.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辦。
    7. 隨船航行之船員,無法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得向其隸屬船舶公司或代理行取得證明書後委任他人代辦。
    8. 當事人出具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9. 當事人得申請於印鑑證明上載明申請目的。
    10. 當事人在國外委任辦理者,其委任書或授權書,應經我駐外使館或代表處、辦事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並應載明辦理種類及請領份數。
    11. 附繳身分證明文件說明:
      • (1)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 (2)入國證明文件:指入國證明書或入國許可證副本。
    12.  如當事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應先向法院聲請監 護宣告後,並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登記,始可由監護人代為辦理印鑑登記、印鑑證明等戶籍案件。
    13. 地政事務所: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案件時,可任選以下方式之一,以替代印鑑證明:
    • (1)當事人提出身分證親自到場辦理。 
    • (2)委託具簽證資格之地政士簽證代理申辦。 
    • (3)原因證明文件(契約書或協議書)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 (4)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設置土地登記印鑑。
    • (5)內政部地政司99年10月28日內地司字第0990207182號函: 民眾可於「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設置「土地登記印鑑卡」,日後若需申辦土地登記案件,即『毋需檢具戶政機關核發之印鑑證明』或親赴地政事務所,而由地政事務所之審查人員依據原先在該所設置之印鑑卡審核。

    *規費

    1. 按件繳納工本費,其費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2. 印鑑證明每張新臺幣20元。

    *受理戶政事務所

    1. 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2. 已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由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詳情請洽詢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最後異動時間:2023-02-10 下午 03:2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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