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死亡之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日期欄位加註「發現」死亡日期,受理其死亡登記時死亡記事應如何登載?
個案敘述:
當事人於民國96年5月29日死亡,惟其母於民國96年6月5日申請辦理當事人死亡登記時,所提憑之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日期欄位加註「發現」死亡日期,戶所於受理其死亡登記時死亡記事應如何登載?
建議處理方式:
依據內政部96年1月18日內授中戶字第0960060185號函示,考量各地方檢察署於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時有未填載確實或推定死亡日期另加註或勾註「發現」死亡日期與內政部92年2月18日內授中戶字第0920090839號函示規定不符,戶政事務所受理時如僅登載「民國×年×月×日死亡」與真正死亡日期時有出入,恐有影響人民身分及相關權益,同意以現行戶籍登記記事例據實依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加註「發現」死亡日期,記事為「民國×年×月×日『發現』死亡民國×年×月×日申登」。嗣後利害關係人如再提出由檢察署開立之推定死亡日期之證明文書時,戶政事務所應為變更登記,記事內容為「原登記民國×年×月×日發現死亡變更為民國×年×月×日推定死亡民國×年×月×日申登」。
故本案當事人之死亡登記記事例依上開函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台北縣新莊戶政
最後異動時間:2017-12-05 下午 03:5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