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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要於朋友的住址中遷入並新設立另一戶口,請問要準備什麼資料?

台端您好: 
茲就所詢問問題答覆如下: 
申請人 

  1. 本人或戶長 
  2. 未成年人以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3. 全戶之遷徙登記,以戶長為申請人。 
  4. 受委託人 

應備證件 

  1. 宜接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遷入登記(應同時附原戶籍地戶口名簿正本)。 
  2. 戶口名簿、遷入者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3. 遷入者應換領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詳見http://www.ris.gov.tw/187)。若本人親自申請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或由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人口之遷徙登記而須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得免繳交。〈委託他人申請遷入登記時因無法核對本人人貌,故應檢附遷入者最近2年內所拍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相片〉,未滿14歲且未申領國民身分證者,得免繳交相片。 
  4.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章)。 
  5. 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須提具另一方同意書。 
  6. 如係另立一戶,應另提憑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 


遷入單獨成立一戶者,應提證辦理(均須繳驗正本): 

  1. 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之房屋稅單或最近六個月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2. 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外,如提憑未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最近六個月內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如個案情形特殊,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外,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 
  3. 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 
  4. 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六個月內之水電或瓦斯費收據辦理。 
  5. 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員警或戶政人員查實後辦理。 

台端尚有任何疑問請來電05-5322542,謝謝。 

最後異動時間:2017-11-09 下午 05: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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