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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正「換發或補發國籍許可證書提憑證件一覽表」
110年5月12日修正發布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歸化、喪失、回復國籍許可證書污損或滅失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換發或補發,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請參閱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站(網址:https://www.ris.gov.tw)「法規與申辦須知」-「國籍申辦須知」-「國籍變更申請案件提憑證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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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籍變更申請案件提憑證件一覽表
    下載 Pdf 檔(變更國籍一覽表修正110.05.12.pdf)_另開視窗
最後異動時間:2021-06-25 上午 09:3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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