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修正「雲林縣補助生育津貼實施要點」第二點
公布日期:2024-07-01修正「雲林縣補助生育津貼實施要點」第二點
說明:
一、自113年7月1日起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二、新生兒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時已設籍並居住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八個月以上,並在本縣辦妥新生兒戶籍登記者,得依本要點申請生育津貼。但中華民 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含當日)已設籍並居住本縣者,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前項設籍並繼續居住本縣,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最後異動時間:2024-06-30 上午 10:5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