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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宣導

【戶政法令函釋政策】防社不實認領宣導
公布日期:2019-03-12
1.認領登記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須認領人(生父)與被認領人(非婚生子女)具親子血緣關係,倘當事人間無親子血緣關係,其認領登記因不符民法第1065條第1項所定要件而自始無效,依戶籍法第23條規定,該項登記應為撤銷。
2.倘欲收養無親子血緣關係之他人子女,得依民法收養相關規定,向法院聲請認可後,以收養登記辦理。
最後異動時間:2019-07-20 下午 06:4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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