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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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資格
- 法院調解、和解、裁判: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任一方。
- 協議(重新協議):協議(重新協議)後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
- 受委託人。
應備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 父母雙方約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協議(重新協議)書【離婚協議書中載有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約定者亦可】。
- 法院調解、和解、裁判:法院文件及確定證明書。
-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人及未成年子女之戶口名簿、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委託他人辦理: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文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在大陸地區作成或香港、澳門作成者, 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 間團體驗證。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注意事項
- 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父母協議或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由父母一方或雙方任之者,應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戶政事務所應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 (1)父母因離婚而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有民法第1055 條規定情事者。
- (2)有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情事者。
- (3)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而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有民法第1089之1條情事者。
- (4)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有民法第1069之1條情事者。
- (5)其他依法約定或經法院裁判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由父或母一方行使或負擔情事者。
-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可依其父母協議定之,未為協議則依民法1055條規定辦理。生父為未成年人辦理本項登記時,因未成年人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故尚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為行政程序。
-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受理戶政事務所:
-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得於內政部戶政司網站「網路申辦服務」線上申辦。
本申辦須知係針對一般情況所為之說明,倘有其他特殊情形,請電洽本所由專人答覆。
最後異動時間:2023-02-10 下午 02:4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