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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須知

姓名變更登記
  • *申請人資格

    1. 本人。 
    2. 法定代理人(父或母不能共同申辦時,應附他方同意書或授權書(國外作成須經駐外館處驗證,大陸作成應經海基會驗證)。 

    *應繳證件

    1.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未領證者以戶口名簿代替)、戶口名簿。
    2.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未領證者以戶口名簿代替)、戶口名簿、本人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相片影像建檔日期在2年內,經核對人貌相符,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主題資訊-國民身分證專區-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7查詢,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服務-國民身分證-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765 上傳數位相片)。
    3. 改姓、改名或變更姓名證明文件。
    4. 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單方申請,須另附他方之同意書。
    5. 本人辦理姓名變更登記時,同時提出關係人(配偶、子女)之國民身分證,視為有委託意思,切結敘明「當事人辦理姓名變更登記並依規定換領其配偶、子女國民身分證,負責保管其配偶、子女國民身分證並交付之」簽名或蓋章後,經戶政事務所查明屬實據以受理換領國民身分證。

    *注意事項

    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 被認領、撤銷認領。 
      • 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 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 音譯過長。
      • 其他依法改姓。
    2. 依姓名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 同時在一公民營事務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 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 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 與經通輯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 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 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依本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
    3. 依姓名條例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 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
      • 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
      • 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
    4. 依姓名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 經通緝或羈押。 
      • 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依本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依本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5. 按原住民身分法第8條第2項規定:「得依第4條或第6條規定申請改姓或取用原住民族傳統名字取得原住民身分,但於本法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修正施行前死亡者,其子女於修正施行後2年內,準用第4條第2項、第6條及前條規定,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得取得原住民身分。」當事人如依前開規定,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以取得原住民身分者,須於110年1月29日施行起2年內(即至112年1月28日止)完成戶籍登記。

    *受理戶政事務所

    姓名變更登記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但有下列情事之姓名變更登記,應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原住民身分法第12條規定:「因戶籍登記錯誤、遺漏或其他原因,誤登記為原住民身分或漏未登記為原住民身分者,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應於知悉後,書面通知當事人為更正之登記,或由當事人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查明,並為更正之登記。」是以,依據原住民身分法第12條規定辧理之更正登記,仍由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受理。

最後異動時間:2023-02-10 下午 05: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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