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結婚登記(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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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資格:
- 兩願終止結婚:
- 雙方當事人。
- 受委託人: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
- 經法院裁判終止結婚確定、調解或和解終止結婚成立或其他終止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雙方均不申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應備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 終止結婚協議書(應有2人以上之證人簽名或蓋章)、終止結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
- 雙方當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外國人憑護照或身分證明文件)、簽名(或印章)、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相片影像建檔日期在2年內,經核對人貌相符,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主題資訊-國民身分證專區-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7查詢,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服務-國民身分證-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765 上傳數位相片)。
- 國外終止結婚者,書約及譯本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協議終止結婚經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之字樣,得單方申辦。如係外文者並翻譯為中文,經駐外單位認證或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驗證。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或委託書亦應經駐外使館處驗證。
- 國外終止結婚者,書約及譯本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協議終止結婚經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之字樣,得單方申辦。如係外文者並翻譯為中文,經駐外單位認證或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驗證。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或委託書亦應經駐外使館處驗證。
- 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可委託辦理,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簽名(或印章)。
*注意事項:
- 兩願終止結婚,應向戶政機關為終止結婚之登記,始生效力。
- 終止結婚登記經法院裁定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後,應於30日內辦理,逾法定申請期間,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受理戶政事務所:
-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終止結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終止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申請驗證後,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或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終止結婚登記。
- 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終止結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但在國外終止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或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終止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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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372
最後異動時間:2023-02-10 下午 02:2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