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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須知

終止收養登記
  • *申請人資格

    1.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
    2.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之申請人時。
    3. 受委託人: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應備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終止收養書約、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法院調解筆錄或法院和解筆錄。
    2.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及收養人、被收養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相片影像建檔日期在2年內,經核對人貌相符,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主題資訊-國民身分證專區-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7查詢,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服務-國民身分證-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765 上傳數位相片)。
    3.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提憑法院許可終止收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辦理。
    4. 終止收養,應以書面為之。若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5. 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可委託辦理,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經法院裁判確定之終止收養登記,無庸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得逕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
    6. 文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文件為外文者,應另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注意事項

    1. 養子女為未成年者,終止收養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2. 養子女未滿7歲者,應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代為之。養子女為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如無法定代理人,宜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俟法院指定監護人後再受理終止收養登記。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3. 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 
    4. 終止收養登記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應於裁判確定、調和解成立後30日內辦理,未於法定期間申請,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5. 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得申請改名。 

    *受理戶政事務所:

    1.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2. 「經法院調解、和解、裁判確定之終止收養登記」得於內政部戶政司網站「網路申辦服務」線上申辦。

    *申請期限:自法院裁判(判決)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日起30日內。

最後異動時間:2022-04-23 上午 10: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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