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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須知

原住民身分認定及民族別登記
  • *申請人資格

    1. 本人。
    2. 法定代理人雙方(如僅父母一方申請時,應附他方之同意書)。
    3. 受委託人(依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第1項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取得原住民身分及第9條第1項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委託他人辦理)。

    *應備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當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
    2. 已領證者如改姓或更改姓名,其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已領證者,另須備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及規費50元換發國民身分證(換證注意事項請依國民身分證之規定辦理)。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主題資訊-國民身分證專區-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7查詢,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服務-國民身分證-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 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765 上傳數位相片。
    3. 原住民身分之取得、喪失、變更、回復及民族別註記,申請人應備妥足資證明具有原住民身分之文件、申請書、約定書等辦理。
    4.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附繳委託書(國外作成之授權書須經駐外館處驗證,大陸作成之委託書應經海基會驗證)、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5.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注意事項:

    • 按原住民身分法第8條第2項規定:「得依第4條或第6條規定申請改姓或取用原住民族傳統名字取得原住民身分,但於本法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修正施行前死亡者,其子女於修正施行後2年內,準用第4條第2項、第6條及前條規定,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得取得原住民身分。」當事人如依前開規定,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以取得原住民身分者,須於110年1月29日施行起2年內完成戶籍登記。(註:依原住民族委員會111年9月23日原民綜字第1110047043號函規定,申辦期限至112年1月30日。)


    *受理戶政事務所

    1. 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登記,以及原住民族別註記或變更,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2. 原住民身分更正登記,應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
    3. 「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得於內政部戶政司網站「網路申辦服務」線上申辦。
最後異動時間:2023-02-10 下午 02: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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