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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須知

撤銷登記
  • *申請人資格

    1. 本人。
    2. 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3. 受委託人。

    *應備證件

    1.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及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
    2.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3. 當事人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申請,未到場之一方應檢附同意書。
    4. 有關證件,如法院判決(裁定)書、確定證明書或核准變更、撤銷或廢止之文件。
    5.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未能判別身分時,除提憑相關撤銷之證明文件,應另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6. 證明文件及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文件為外文者,應另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注意事項

    1. 此「撤銷登記」須知之項目,係指經法院判決(裁定)之撤銷登記。
    2. 申請期限: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
    3. 未於法定期間申請,經戶政事務所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4. 無正當理由者,違反戶籍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900元罰鍰。
    5. 應備證件皆須查驗正本,驗畢即歸還。
    6. 辦理本項登記,如涉及換發國民身分證者,附最近2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1張或數位相片及規費50元辦理換證,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之情形,請參照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相片規格詳見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7,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765上傳數位相片)。
    7. 辦理撤銷戶籍登記者,原國民身分證由戶政事務所截角後收回。

    *受理戶政事務所

    1. 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或原處分戶政事務所。
    2. 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撤銷離婚、撤銷結婚、撤銷死亡宣告、撤銷監護宣告、撤銷輔助宣告、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等戶籍登記及撤銷認領登記、撤銷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因撤銷認領登記後,致撤銷原姓名變更(改姓、改名)登記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最後異動時間:2023-02-10 下午 02:5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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