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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須知

請領英文戶籍謄本
  • *申請人資格

    1. 本人。 
    2. 戶長。 
    3. 法定代理人:未成年由法定代理人申請。 
    4. 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5. 受委託人。 

    *應備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當事人親自申請:被申請人及其關係人等(如配偶、父母、養父母、子女及戶長)之中華民國護照及本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或簽名。
    2. 委託申請:受委託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經委託人簽名蓋章之委託書,及前項所稱相關人員之中華民國護照代為申辦。
    3. 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
    4. 前揭所稱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注意事項

    1. 為避免英文戶籍謄本所載申請人及其父、母、配偶等姓名與其護照不同,致該英文戶籍謄本在國外無法使用,請申請人提具申請人及其父、母、配偶等關係人之我國護照,倘無我國護照,請提供其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或依中文譯音使用原則由申請人自行於申請表上填寫資料。 
    2. 申辦英文戶籍謄本於6個工作天內核發。 
    3. 英文謄本之記事部分,僅提供有關出生、死亡、結婚、離婚、認領、監護、(終止)收養、變更姓名等身分登記之記事。 

    *規費:每張100元(同一次申請2份以上者,自第2份起每張收費15元)。

    *受理戶政事務所: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最後異動時間:2023-02-10 下午 03: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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