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登記並取得原住民身分
個案敘述 :當事人馬○○辦理次女出生登記時,本欲依其取用原住民傳統姓名前之漢姓「陳」,申請次女出生登記之姓名為陳○○並取得原住民身分,因當事人之姓名現為原住民傳統姓名而其妻為非原住民,如當事人欲其女取得原住民身分者,依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民法第1059條及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等法條規定,其女之出生登記姓名應以原住民傳統名字之方式為之始能取得原住民身分。故承辦人請當事人夫妻為其女取用原住民之傳統姓名以順利完成出生登記並取得原住民身分。
建議處理方式: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100年11月3日原民企字第1001059058號函略以:「…按原住民身分法就原住民登記傳統名字後,其子女之從姓之事項,未明文規範排除民法第1059條規定,因此,其子女採漢人姓名形式登記者,其從姓仍應適用民法第1059條規定,以父或母之姓為姓,且從者之姓必與其所從者完全相同。是以,父母之原住民一方回復傳統姓名後,因已無「姓」可言,則從其原有漢姓之子女,如維持漢人姓名形式者,應依民法第1059條規定改從父母另一方之姓;其已具原住民身分而又欲維持其原住民身分者,應依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回復傳統名字;又該子女如嗣後欲取得原住民身分,應依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以傳統名字之方式為之。」
資料來源:桃園市戶政
建議處理方式: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100年11月3日原民企字第1001059058號函略以:「…按原住民身分法就原住民登記傳統名字後,其子女之從姓之事項,未明文規範排除民法第1059條規定,因此,其子女採漢人姓名形式登記者,其從姓仍應適用民法第1059條規定,以父或母之姓為姓,且從者之姓必與其所從者完全相同。是以,父母之原住民一方回復傳統姓名後,因已無「姓」可言,則從其原有漢姓之子女,如維持漢人姓名形式者,應依民法第1059條規定改從父母另一方之姓;其已具原住民身分而又欲維持其原住民身分者,應依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回復傳統名字;又該子女如嗣後欲取得原住民身分,應依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以傳統名字之方式為之。」
資料來源:桃園市戶政
最後異動時間:2019-07-10 上午 09:0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