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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有關越南籍廖○元以未婚未成年人,其父、母、養父或養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為由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案。
問題分析:查越南籍「廖○元」於106年5月15日被我國人廖君收養,於108年4月向本所提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經本所查詢養父廖君戶籍資料,發現其收養記事為「民國106年5月15日經法院裁定收養越南國人阮○元(NGUYEN THI ○ ○)( ○年○月○日出生)為養女民國106年9月22日申登」,養女之中文姓名為「阮○元」非「廖○元」,是以,廖君之外僑居留證姓名與養父之戶籍資料不符。
為釐清案情以助於歸化案之審認始請養父廖君及生母阮君說明緣由,兩人表示辦理收養登記時有約定養女阮君變更從養父姓,因此辦理阮○元入境及申請外僑居留證即以「廖○元」為其中文姓名。本所隨即調閱其收養登記申請書及其相關附件,雙方確有約定養女阮君改從養父姓「廖」,惟阮君為外籍人士,無法辦理姓名變更登記,以致居留證之姓名與養父之戶籍資料不符。

處理情形:經洽內政部回覆表示,當事人既有約定姓氏變更即應辦理相關登記,考量阮君為外籍人士且無戶籍無法辦理戶籍登記,因此於養父廖君之個人資料補填有關養女姓氏變更之記事並檢附相關資料為佐證,據以報府核辦。




最後異動時間:2020-11-23 下午 02: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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