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小姐您好
茲就所詢問人別確認相關問題答覆如下:
一、
1.凡設籍雲林縣之縣民「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者,自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起應【親自】至本縣轄內任一戶政事務所臨櫃辦理「人別確認」,或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辦理。
2.已持有舊護照者,則免辦人別確認,直接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中、南、東三辦申請。
二、應備文件:
1. 請填繳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
2. 請繳交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彩色(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不含邊框)光面白色背景照片乙式2張(照片規格如注意事項1),照片一張黏貼,另一張浮貼於申請書。
3. 年滿14歲及領有國民身分證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
還),並將正、反面影本分別黏貼於申請書正面(正面影本上須顯示換補發日期)。未滿14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請繳驗戶口名簿正本(驗畢退還),並附繳影本乙份或繳交最近3個月內辦理之戶籍謄本(請保留完整記事欄)。
4. 未滿14歲者首次申請護照應由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或法定代理人陪同親自辦理。陪同辦理者應繳驗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或政府機關核發可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正本及影本)。
5. 未成年人(未滿18歲,已結婚者除外)申請護照,應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申請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除黏貼簽名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外,並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倘父母離婚,父或母或監護人請提供具有監護權之證明文件正本(如提供三個月內戶籍謄本者請保留完整記事欄)及國民身分證正本。
※注意事項:
(1)照片規格:半身、正面、脫帽、露耳、不遮蓋,表情自然嘴巴閉合,五官清晰之照片,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少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頭部或頭髮不能碰觸到照片邊框(女性長髮碰觸照片邊框下緣情形例外),不得使用戴有色眼鏡照片,如果配戴眼鏡,鏡框不得遮蓋眼睛任一部分(請勿配戴粗框眼鏡拍照)或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照片勿修改且不得使用合成照片。另幼兒照片必須單獨顯現申請人的影像。(以上規格係 依據國際民航組織規定,以確保在海外旅行通關便利。)
(2)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上班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30至下午5:00,中午不休息;另每星期三延長受理 至晚間8:00止(國定例假日除外)。
三、有關開放14歲以下之未成年人及其陪同者(父或母或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3親等內親屬或法定代理人)首次申請護照人別確認,自101年8月15日起得向任一地戶政事務所以行政協助方式辦理。
※ 以上須知內容有任何疑問或不瞭解地方,歡迎洽詢。申辦護照詢問電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02-23432807或02-23432808,中部辦事處04-22510799,南部辦事處07-2110605,東部辦事處03-8331041
四.本所上班時間為星期一~星期五上午8:00~17:30,中午不休息(國定假日除外)。台端尚有任何問題請來電05-5322542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