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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王○蕊女士係香港居民在106年9月12日與同籍居民陳○豪婚姻解除,嗣於107年1月8日與本國人廖○順結婚,且於107年4月3日在國內產下長子廖○勛,並於107年5月7日持出生證明書至所申請辦理其子廖○勛出生登記。(1070811)
壹、法令依據
一、內政部辦理出生登記注意事項第9點。
二、民法︰第1063條第1項。
三、出生資料網路通報作業規第5點第1項第4款。
四、國籍法第2條。
五、戶籍法第6條。
貳、個案敘述與處理情形
一、本案當事人王○蕊於107年1月8日與本國人廖○順結婚,且於107年4月3日在國內產下長子廖○勛,107年5月7日持出生證明書至所申請辦理其子廖○勛出生登記,本所受理人員依出生登記作業要點請王員檢具其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至第302日之婚姻狀況證明,作為受理辦理出生登記之基礎要件,經查驗比對該證明書與出生證明書得悉,廖○勛之受胎日為王員與前配偶陳○豪婚姻持績中推定之婚生子女,且王女與國人廖○順結婚僅87日,亦不符合後段婚姻之婚生子女之推定。該新生兒依當時法定父母之身分推定為香港人,依法不得登記為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案經本所開立一次告知單。並責請王員至轄管民事法院1聲請否認之訴,俟於得勝訴判決後再至所辦理長子廖○勛出生登記。並由本所出生通業務承辦人依出生資料網路通報作業規定,將廖○勛未受婚生推定具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情事登錄於出生通報查核系統,通報內政部轉移民署取回新生兒相關資料。
二、將其所慮之情事,辦理流程及應備文件告知王員,並依法律專家建議轉告王員兩造先行具狀請求直接判決並放棄上訴,以縮短相關訴訟之送達及審理期程。其先行具狀之方式經當事人納採執行後,該案並於同年7月6日判決確定在案,足足縮短訴訟相關期程3個月之多。王員亦於107年7月12日持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證明書及出生證明書辦理該子出生登記完訖。
三、審查文件流程︰居留證、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受胎期期婚姻狀況證明書(前段婚姻結束未滿181日至第302日─法院聲請否認之訴勝訴判決書及碓定書)及新生兒出生證明書─出生登記(準正)。
最後異動時間:2018-09-06 下午 05:3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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