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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外籍配偶阮女士離婚後有小孩監護權,要如何取得身分證?。
一、外籍配偶離婚後,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有監護權或會面交往者,如要申請取得國民身分證,要先依國籍法規定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國籍歸化,並應於內政部許可歸化之日起,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屆期未提出者,除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致使不能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得申請展延時限外,應撤銷其歸化許可。
二、如要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應具備下列各款要件:
(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3年以上。
(二)年滿20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三、申請歸化國籍證明需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文件。
(二)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之證明文件。
(三)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四)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書。(外籍配偶如原以國人配偶身分申請「依親」居留,已繳驗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文件,離婚後迄申請時,無出境紀錄,得准予免繳附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書。)
四、可以在戶所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時,一併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臺灣地區居留證」提出,於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後,並在臺灣居留滿一定期間後,始能續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臺灣地區定居證」,等到取得定居證後,方可在欲設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初設戶籍登記及初領國民身分證。
五、初設戶籍登記所需文件為:
(一)戶口名簿(單獨立戶者免附,但須提憑遷入單獨立戶之房屋所有權證明等相關文件)。
(二)最近2年內所拍攝正面彩色脫帽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ris.gov.tw查詢)。
(三)初領戶口名簿規費新臺幣30元;初領國民身分證,規費新臺幣50元。
◎如欲了解申辦歸化國籍應繳證件,可連結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ris.gov.tw)參閱,首頁-法規與申辦須知-國籍申辦須知-國籍變更申請書暨提憑證件一覽表。
◎應繳證件係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最後異動時間:2019-07-24 下午 02:3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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