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有戶籍國民在國內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說明
本文引用自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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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親自辦理,方式如下:
方式2:若本人未能以上述方式親自辦理,亦可親自持憑申請護照應備文件,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所)臨櫃辦理「人別確認」後,再委任代理人(如親屬、旅行社等)續辦護照。(請另詳「首次申請護照人別確認說明書」【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申請人續委任代理人代辦護照專用】)
方式3:若無急需使用護照,亦可在戶所申辦護照。(請另詳「戶政事務所受理「首次申請護照親辦一處收件全程服務」說明書【申請人在戶所申辦護照之「一站式服務」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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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費:在國內年滿14歲者申請(換)護照效期皆為10年(遺失補發者的護照效期仍以5年為限),護照規費為每本新臺幣1,300元;未滿14歲者護照效期縮減,每本收費新臺幣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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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相關聯絡方式:領務局02-23432807或02-23432808,中部辦事處04-22510799,南部辦事處07-7156600,東部辦事處03-8331041,雲嘉南辦事處05-2251567。
應備文件 申請人 |
申請人國籍證明文件 |
符合規格照片2張 |
三親等內血親陪同者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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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 |
戶口名簿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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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18歲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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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14至未滿18歲(註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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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4歲,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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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18歲以上受監護宣告,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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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式護照資料表填表說明:
(1)照片:2張(1張黏貼,另1張浮貼於「簡式護照資料表」上。照片規格(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不含邊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介於3.2至3.6公分)須符合最近6個月內拍攝、彩色、光面、白色背景等規定,詳細說明請參閱領務局網站「晶片護照相片規格」)。
(2)外文姓名:首次申請護照時,無外文姓名者,以中文姓名之國家語言讀音逐字音譯為英文字母。但臺灣原住民、其他少數民族及歸化我國國籍,得以姓名並列之羅馬拼音作為外文姓名。
(3)外文別名:外文別名應有姓氏,並應與外文姓名的姓氏一致,或依申請人對其中文姓氏的國家語言讀音音譯為英文字母。倘有足資證明的文件(註6),得優先採用作為外文別名。
(4)晶片護照資料頁內容必須與晶片儲存內容一致,因此護照資料頁的個人資料如有任何變更,不得以申請加簽或修改資料方式辦理,應申請換發護照。
【注意事項】依國際慣例,護照有效期限須半年以上始可入境其他國家。
註1:法定代理人:指依法得行使權利、負擔義務的父或母或監護人。
註2:未婚且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申請護照,應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簡式護照資料表下方之「同意書」簽名表示同意,並應繳驗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倘父母離婚或為受監護宣告人的監護人,父或母或監護人請提供有權行使、負擔權利義務的證明文件正本(如含詳細記事的戶口名簿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
註3:若法定代理人未陪同,須事先填妥並簽署「簡式護照資料表」下方之「同意書」相關欄位,另應繳驗該法定代理人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簡式護照資料表」可至領務局網站下載)。
註4:護照申請人須由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委任直系血親尊親屬或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陪同辦理,陪同辦理者應攜法定代理人填妥之委任陪同書(B式)正本,並另繳驗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或最近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
註5:護照申請人須由法定代理人陪同辦理,倘法定代理人不克前往,須由陪同人(與申請人關係不限)持法定代理人填妥之委任書(C式)正本陪同本人辦理。
註6:足資證明的文件如下:
(1)我國或外國政府核發之外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2)國內外醫院所核發之出生證明。
(3)經教育主管機關正式立案之公、私立學校製發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