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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宣導

【戶政法令函釋政策】戶籍遷出國外登記之國人,嗣後應持中華民國護照辦理遷入
公布日期:2019-01-12

有關戶籍已辦理遷出(國外)登記之國人,嗣後應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始得辦理遷入(恢復戶籍)登記1案。

 一、依戶籍法第16條第3項前段、第41條第1項、第42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當事人出境2年以上,應由適格申請人(本人或戶長)自行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出登記,若未辦理遷出登記者,戶政事務所於接獲本部移民署國人出境滿2年未入境通報,通知應為申請之人限期辦理遷出登記,應為申請之人逾期未辦理者,戶政事務所得逕為遷出登記。
二、次依戶籍法第16條第4項規定:「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  出境2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又同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3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爰戶籍已辦理遷    出(國外)登記之國人,如欲辦理遷入(恢復戶籍)登記,應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
三、國人依戶籍法規定辦理遷出(國外)登記及遷入(恢復戶籍)登記,事涉其公法上權利義務之認定,請惠予轉知所
屬協助宣導「國人出境2年以上,當事人或戶長應為遷出(國外)登記,如未辦理者,戶政事務所接獲內政部移民署通報後,得逕為遷出登記。」及「戶籍已辦理遷出(國外)登記之國人,應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 ,始得辦理遷入(恢復戶籍)登記。」

最後異動時間:2024-07-22 上午 10: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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