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函釋政策】新生兒出生登記應依居住事實設籍
公布日期:2019-01-30
按內政部106年6月14日台內戶字第10612022762號函略以,出生登記自106年7月3日起得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辦理。次按內政部106年3月2日台內戶字第1061200908號函送106年2月6日研商「有關出生登記、遷徙登記及初設戶籍登記案件宜否開放得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會議決議略以,為落實戶籍管理,民眾於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仍須以居住事實為設籍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