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函釋政策】無戶籍國人於完成恢復戶籍登記後重新辦理具有身分證字號之護照
公布日期:2018-11-13有關外交部轉駐橫濱辦事處建議「協助加強宣導經許可回復國籍在臺無戶籍國人於完成恢復戶籍登記(與配賦身分證字號)後,如欲出境時,應改持經重新辦理具有身分證字號之護照」1事辦理。 旨揭建議,係駐橫濱辦事處以在臺原有戶籍國民於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經本部許可回復國籍後出國,嗣持憑無戶籍國民護照入境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恢復戶籍登記,仍以原入境時所持之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再度出境,致生護照登錄個資與現況不符情事。查護照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護照資料頁記載事項變更,應申請換發護照,爰請協助加強宣導渠等應重新申辦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護照再出境。
最後異動時間:2024-07-22 上午 10:1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