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宣導】有關印鑑證明申請目的欄應依民眾實際需求登載,如拒絕 提供申請目的者,則依實際受理情形登載「當事人申請不 載明」
公布日期:2018-01-29按實務屢發生民眾申請印鑑證明申請目的之內容與需用機關之要求不符遭退件之情形,民眾為避免遭退件情事,申請印鑑證明登載「不限定用途」之數量日增,惟恐因未載明實際申請目的,增加印鑑證明遭不當使用之風險。爰依內政部106年11月27日研商「需用機關(機構、單位)辦理印鑑證明替代措施及停止使用印鑑證明期程事宜」會議決議,刪除旨揭書表格式之申請目的「不限定用途」項目
,申請目的欄應依民眾實際需求登載,如民眾拒絕提供申請目的者,則依戶政事務所實際受理申請情形,於「其他」欄位登載「當事人申請不載明」,由需用印鑑證明機關審慎確認當事人真意。
最後異動時間:2019-07-19 下午 07:4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