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落實人籍合一原則並正確戶籍資料
公布日期:2024-03-28遷徙登記應依居住事實審認以符合人籍合一原則並正確戶籍資料
☑戶籍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戶籍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戶籍法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戶籍法第76條規定「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
、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罰鍰」
☑最高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決:「遷徙是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
☑請依居住事實辦理遷徙登記,切勿因特定目的而為不實戶籍遷徙,以免觸法受罰。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影響選舉結果,將觸犯刑法刑責,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後異動時間:2024-07-19 下午 03:4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