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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宣導

【宣導】113年度雲林縣出生補助生育津貼
公布日期:2024-01-02
113年度雲林縣出生補助生育津貼:
說明:
一、新生兒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時已設籍並居住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三個月以上,並在本縣辦妥新生兒戶籍登記者,得依本要點申請生育津貼。前項設籍並繼續居住本縣,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出生之新生兒,以婦女生產第一名至第三名新生兒,各補助新臺幣三萬元;第四名起之新生兒,每名補助十萬元。新生兒個數之計算,以在國內完成出生設籍登記為準。
三、第二點第一項之申請,應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縣各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則視同放棄。但需檢附國外相關證明文件辦妥新生兒戶籍登記者,最遲不得超過一年,
(一)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二)填寫生育津貼申請書及領據;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備具委託書。
前項申請經戶政事務所審查合格者,應於完成戶籍登記後核發生育津貼。
最後異動時間:2024-01-02 下午 0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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